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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实施意见

发布时间:2013-09-18 17:03:59 阅读次数:

庐办发〔201351

 

关于印发《关于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
 

各镇党委、各镇人民政府,县直各单位,县经济开发区、台湾农民创业园、龙桥工业园区,城东新区指挥部办公室:

经县研究同意,现将《关于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实施意见》予以印发,请各单位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       中共庐江县委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2013年8月12

 

 

关于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实施意见

 

为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,创新用人模式,规范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,保障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权益,按照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15号)和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》文件精神,参照合肥市区做法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加强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:

、总体原则

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的原则,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,实行用人总量控制、动态管理、全员聘用,老人老办法、新人新制度;以健全聘用制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,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,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。

二、管理方式

1、事业单位原在编在岗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和岗位管理。根据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行聘用,全部签订聘用合同,进入到相应岗位。工资福利、退休等待遇在聘期内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2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新的聘用管理制度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须在编制范围内,经编委会研究,在可聘用岗位数内进行,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通过考试、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聘用。所有新进人员实行编制内聘用管理,不办理入编手续,享受在编同岗位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。

三、新进人员聘用程序

1、申报用人计划。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缺编数和可聘岗位数内,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用人计划,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县编委,同时抄县编办和县人社局。

2、计划核定。县编办与县人社局会商后,提出初步意见,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审批。

3、组织招聘。对于单位新招聘人员,招聘计划及公告经市人社局审批后,面向社会公开发布,具体由县人社局组织实施,县编办参与,县监察局全程监督。

4、签订聘用合同。新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,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。

四、编制内聘用人员管理

1、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,人事档案交由人社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,工资、职称评聘、调动等与在编人员样,同岗同酬。

2、聘用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,作为其绩效考核、晋升、奖惩、续聘的重要依据。

3、聘用期满前30天必须要办理续聘手续,否则自合同期满下月起停发工资等相关待遇。职工拒签订聘用合同的,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4、政策保障。新招聘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,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20%、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%缴费,职工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。凡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%的,按60%核定缴费基数;高于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%的,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;超过300%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。其他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县财政统规定执行。聘用人员所需经费按单位原有供给渠道不变。

五、临时聘用人员管理

1、单位已招聘的临时计划内聘用人员实行备案制,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县人社局、县编办、县财政局备案。

新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,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,劳务派遣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。

2、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水平。按照我县目前的财力状况和工资水平,般人员每人每年工资1.44万元,驾驶员及辅助社会管理类人员按每人每年1.8万元。今后,随着财力状况和工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。

3、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,养老保险按皖政[2006]59号文件精神执行,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。其它保险按县财政统规定执行。各项政策性保险列入单位综合预算。

六、强化事业单位的用人管理

1、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,每两年进行次普查。县编办根据单位职责、工作量情况等重新核定人员编制。

2、县直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准注册创办企业,不准私自聘用人员,不准擅自在基层借调人员。

3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合同管理。杜工作人员擅自离岗现象。对擅自离岗人员,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不予考核。凡在考核中单位弄虚作假的,应予以严肃处理。对拟辞职人员在未批准前擅自离岗的,在办理辞聘手续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,符合开除条件的,应予以开除。请事假和病假也要符合相关规定,并不得无故延期。

4、建立服务期制度。新进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,服务期般为三年。服务期内聘用人员离岗的,需支付聘用单位违约金(暂定10000元);聘用单位在服务期内除人事制度改革外无故辞聘聘用人员的(需报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),也需支付聘用人员相等金额的违约金。违约金的约定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。

5、明确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责任,对离岗人员单位逾时未报或弄虚作假,经查实的,对单位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。

6、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互通制度。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离岗人员情况报送县人社、编办、财政部门,对经组织研究同意暂时离岗人员、因病离岗人员主管部门也要及时上报备案。对调动人员未签订聘用合同的,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,人社部门不予核定岗位和工资。

7、建立因病离岗申报综合审查机制。由县人社局牵头,县编办、财政、卫生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参加,对因病离岗人员进行审查。凡申请因病离岗的,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核查实际情况并提出意见,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;个月以上的集中审批;凡未审查的或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审批。审批通过后,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,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手续。对申报人员采用虚假材料等方式虽通过审查,后经查实的,从申报批准之日起予以解聘,并给予相应处分,已发工资由主管部门予以追回,对本县管理的涉嫌造假医院和医生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,对外县的,由县卫生部门与外县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交涉通报。对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七、组织纪律

县人社局、编办、财政局、监察局每年组织次联合督查,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任,情节严重的,将给予撤职、开除或解聘处理。

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本意见由县人社局、县编办负责解释。